租赁使用土地谁缴税
录入时间:1999-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99信息】 一、基本案情:
某水泥厂,于1996年因经营管理不善被迫停产,于1998年7月被某
化工公司出资租赁,年租赁费50万元。地税稽查人员于1999年4月5日对
这家租赁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账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占地面积上百亩,但
却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检查人员为弄清真相,进一步调阅查证了租赁合同,
由于签订的合同中未涉及土地占用情况及纳税事宜、所以承租方对该问题百般进
行回避。经对有关人员询问,得知该厂区所占用土地允许使用,但因合同上未予
说明,所以占用情况账面无法处理,故财务人员说,该税不属于他们缴纳。为此,
检查人员就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检查人员先是找到了该水泥厂留守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并要求其出示了厂
区土地使用情况档案资料,后又对该厂驻地xx街和××街两村街的土地出租情
况进行了落实,经查实所有土地使用权为:
1.由政府核发给该水泥厂土地使用证一份(属征用),占用土地面积32
982.6平方米;
2.该水泥厂与原碱厂签订购买土地合同一份,购买土地面积4866.7
平方米,未办理土地使用证;
3.该水泥厂租赁××街土地使用合同一份,租赁土地面积11633.4
平方米,租赁10年;
4.该水泥厂租赁××街土地使用合同三份,租赁土地面积17113.3
0平方米,租赁10年。
以上四项共计占用土地面积66596平方米,所占用土地范围均在县城区
域内。
二、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
行规定》第四项“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
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
税。”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此项税款应由土地出租方缴纳。
1.该水泥厂出租厂房及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32982.60+48
66.70)×1.20×70%=31793.41元。
2.该厂租用xx街和xx街的土地应由出租方两个村街缴纳,另案处理。
至此,因互相推诿而造成未申报缴纳的此项税款终有结局,根据规定对该水
泥厂除补缴税款31793.41元外,还处以所偷税款0.1倍的罚款317
9.34元,现已追缴入库。
三、案例分析
1.本案中,对谁是纳税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有说法,出租方认为没有使
用土地,不该缴纳土地使用税,错误地理解了谁使用谁纳税,承租方认为土地不
是自己所有,更不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税法规定,必须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
位或个人缴纳.所以,此项税款应由该水泥厂缴纳。
2.对水泥厂租赁××街和××街两街道土地使用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应
分别由两街道缴纳,因为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嫁。水泥厂只是有偿租赁使用,
而没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街和xx街有偿出租土地本身具有土地使用权,只
是有偿出租,所以应由有偿出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a99061000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