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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不动产销售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99信息】 单位自己新建建筑物是指具有建筑安装 施工能力的企业,自己施工建设的建筑物为本单位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 税劳务,不包括在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之内。”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自己新建建筑物用于销售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因此,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建筑环节营业税。   税额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即:   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营业税税率。   另外,单位销售建筑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税率为5%的营业税。   例:某房地产公司当年新建家属楼一栋,建筑成本970万元,因职工分配 住房难以进行,公司决定将其出售,取得收入1200万元。应纳营业税及会计 处理如下(其他各税略):   1.家属楼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9700000    贷:在建工程 9700000   2.家属楼出售时:   应按售价的5%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   同时补缴建筑环节3%的营业税,若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则应补缴建筑环节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970×(1+10%)÷(1-3%)×3%=33(万元)。   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12000000   (2)计提税金时: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000   补提建筑环节营业税时:   借:固定资产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30000   (3)结转销售不动产成本时:   借:工程结算成本 10030000    贷:固定资产 10030000   (4)上缴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30000    贷:银行存款 930000   此项业务实现的利润=1200-1003-60=137(万元)。                           (a99061000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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