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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9-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99信息】 1999年3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 1999]319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 号),主要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 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w99060517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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