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9-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99信息】 1999年3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 1999]319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
号),主要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
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w99060517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