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典当业应区分情况缴税

录入时间:1999-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99信息】 近年来,我国典当业悄然兴起。一些急 于用钱的人将金银首饰、家用电器、交通工具、古玩字画等拿到当铺抵押换回钱 款,到期赎回;如果抵押人到期不能赎回抵押物品,这些物品就由典当行或当铺 没收处理,称为死当物品。那么典当业或当铺的典当业务应如何申报缴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一条规定,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 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即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8% 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典当行或当铺销售死当物品,则属于销售货物行 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2号通知规定,自1998年8 月1日起,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a990607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