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1999-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99信息】 问:我厂1998年6月购进原煤,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10786.55元。税务机关认为该发票属
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
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
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依照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经主管税务机
关检查,你厂向临沭县个体户高某购得原煤,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徐州韩桥某煤
矿经营部开具的,属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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