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的农特税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1999-06-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4/99信息】 最近,浙江省衢县国税稽查局对某罐头
食品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将已计提但未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并入原材料买
价按10%予以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稽查人员查实后,对该厂的这一
事实认定为偷税,并作了补税罚款处理。该厂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
进免税农产品的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
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对照这一规定,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
额扣除的农业特产税,必须是纳税人已经代收代缴且能够提供农业特产税完税凭
证。因此,虽已计提但仍未缴纳的农业特产税,不能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
项税额予以扣除。 (a990603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