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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06-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4/99信息】 某商业企业注册在江苏省某市,注册资 金100万元。   1998年底,江苏省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对该商业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缴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库存商品降价损失46.8万元。 经进一步审核库存商品帐、商品盘点表及有关原始凭证发现,该企业在1998 年8月因仓库进水使库存商品出现霉变、毁损,须降价处理,商品帐面进价12 0.7万元,核实后损失46.8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20万元(尚未到帐), 实际净损失26.80万元,并且,该商品至年末仍没有销出。为此,税务检查 人员指出该项损失在1998年度不能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提出异议,认为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理应列入当期损益,不应该纳税。 税务检查人员向企业解释了这笔资产不能税前扣除而应补缴税款的理由:   第一,根据现行财务制度,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扣除过失人和保险赔偿 后的净额列入有关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净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给 予的保险赔偿应冲减其损失。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 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规定: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 产品),必须按照随销售随处理的规定执行。商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时, 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能作为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 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而该企业所受损商品在1998年度并没有实现销售, 所以,其损失就不能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 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 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该企业没有按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实实际发生损失,也没有按税收政策准确 转销和履行报批手续,就自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是不正确的,企业应补缴税款8. 84万元。                       (l990605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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