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该企业是否构成变造资料和虚假申报?

录入时间:1999-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99信息】 日前,怀化市某企业对该市国税稽查局 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中,有关企业变造资料和虚假申报不服提出诉讼。   1998年6月30日该企业取得23份专用发票,此发票是同年7月8日 至9日从开设在新化总厂所在地新化县国税机关领购的。而开具的日期均是6月 30日,明显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分厂明知发票开具的时间不对, 却依然作为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分厂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违背了《发票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从分厂23份发票所登记的经济业务 内容看,实际上均是1998年5月底前发生的。因而,票面反映的内容也不真 实,违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再者。 此23份发票注明的所购货物本是5月底以前购进并已投入生产销售,该分厂则 将货物入库单全部填开为1998年6月30日。   据此,该市国税稽查局认定了该分厂变造资料和虚假申报这一事实。                          (b990518002031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