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注销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1999-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99信息】 最近,某国税局在对辖区个体业户进行
稽查时,发现个体业户小李营业执照15日前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就告知小李自
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依法对
小李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他按期到税务机办理关注销税务登记。对此,
小李不以为然,自己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假,但自认为在税收上没有违法行为,也
就没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没想到,限期过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
对小李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小李这时才后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纳税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
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
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可见,小李
未按规定期限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限其改正而他又逾期不必,税务机关当然
依法对其罚款500元。基于此,有必要提醒广大纳税户,您在生产经营时,一
定要依法办事,切勿在法上犯迷糊,使自身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d990516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