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发出商品不能长年挂账

录入时间:1999-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99信息】 某矿泉水厂1995年发出商品45万 元,几年过去了,一直未收到货款,挂“应收账款”科目。今年4月份,国税机 关在对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此问题,要求企业转出进项税6.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 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属坏账损失。另根据《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 抵扣进项税。故该企业1995年的“应收账款”挂账,应属坏账损失,不能长 年挂账,必须转出进项税。             (a990519002031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