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与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1999-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99信息】 一般从事企业经营时,首先面临的问题
是以何种组织形态从事企业经营,这除了具有资产上的法律责任的意义之外,如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还具有不同的税收属性,即不同的纳税地位和税收待遇,
比如在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所以,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为
企业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
一、国际惯例
就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是三种:个人独资、
合伙和公司。公司还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上述企业的税收
属性是不同的。个人独资适用于规模小的企业,是以自然人为纳税主体的。在西
方,合伙制不是纳税实体,它的纳税主体是合伙人,只在合伙人的水平上纳税。
公司是纳税实体,除了在公司水平上要纳所得税以外,还要就股东所得的股息或
红利,在股东水平上缴纳所得税,即所谓“双重课税”。因此,在选择企业的组
织形式时就要比较是选择公司还是合伙。选择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公司的
扩张、管理,但要承担双重税赋;选择合伙具有纳税上的好处,但要承担无限责
任。要经过一番比较、分析才能决策。
二、我国的现状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虽说已有
了调整个体经济、合伙和公司的法律、法规,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但是,在
纳税问题上,我们还没有和国际惯例完全接轨,比如,在我国,合伙企业被认为
是纳税实体,它不但要在合伙人水平上纳税,而且还要在合伙水平上缴纳企业所
得税。像大部分的合伙制的中介机构都是要被双重课税的。所以,我国的企业的
税收属性主要体现在企业的性质、所自制产业、行业等方面。这是我国的国情,
企业家在进行组织形式的选择时要面对这一现实。
三、建议
根据上述介绍,我认为企业家在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时,一定要结
合具体的税收环境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正确、合理、高效。
企业如果是想从事国际化经营,就要考虑所在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际惯例,
决定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合伙还是公司,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等。因
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管辖权与国内经营是不一样的。
企业如果在国内发展,就要根据国内现行税法来设计企业的组织形式。尽管
我国现在仍将合伙视为纳税实体,但对某些类型的合伙企业是有税收优惠的,比
如对从事法律、财会、技术、信息等咨询行业的合伙制企业有2年的所得税免税
期。在公司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企业性质享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对高新
技术企业,在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也有一定优惠;对设在开发区、沿海经济
特区、高科技园区的内资企业,也分别享有不同的税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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