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意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售
录入时间:1999-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99信息】 最近,福建省福州市国税外税局在对某
化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发生退货,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进货退
回和索取折让证明单”,即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冲减当月产品销
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
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在购买方已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
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因此,外税局作出对该化工企业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99051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