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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销售样品应在当地领购发票

录入时间:1999-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99信息】 某单位欲参加在外地举办的一个产品展 销会,对参展后的样品,准备就地销售。该单位人员准备用机构所在地根据《增 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在外展销的样品,属异地销售货物,应在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然后持此证明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 销售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样品销售时,开具当地领购的发票,展销活动结束后 就地缴销发票,同时缴纳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后,持证明单的第二联(盖有异地 税务机关公章),将完税证作为已纳税款的凭证。    (a990513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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