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若计入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1999-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99信息】 包装物是指企业为了保护商品的安全,
便于货物的保管和运输等而用于包扎、盛装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在销售货物
时,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对
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计税,如何计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
12月28日以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中第2款第1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
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
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包装物“逾期”未收回的期限应该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中第11款是这样规定的:“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
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
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对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国家是另有规定的,不能完全比照上述规
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即:“从1995年6月1日起,对
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
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切不可把包装物押金同包装物租金混淆
起来。因为,包装物租金,在现行税收条例中是作为价外费用对待的,应并入销
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d99050900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