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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减税免税是我 国税收制度构成要素之一,是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要求 而对某些纳税人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是税法的严肃性和 必要的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减税、免税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定减税、免税,特 案减税、免税和临时减税、免税。   法定减税、免税。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列举的减税、免税项目, 其原则和范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六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法定减税、免税的决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特案减税、免税。即专案规定的减税、免税。主要有:1.在各税的基本法 规确定以后,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税、免税规定。如按 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 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外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 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经国务院同意,1994年6月,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某些不 能或者不宜在各税基本法规中一一列举而需要专案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如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是否征免营业税、所 得税问题,专门发了财税字(1997)101号文,对此做出规定。特案减税、 免税的决定通常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   临时减税、免税。即为了照顾纳税人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临时批 准给予的减税、兔税。如国家对农民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酌情给予的农业税减 免。临时减税、免税,由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所规范的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 围内审批,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   1994年新的工商税制对减免税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取消了临时性、困 难性减免税,保留了法定减免税和特案减免税。但农业税收方面还保留有临时性、 困难性减免。   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纳税人如何获得减税、免税呢?对法定减税、免税以及相对稳定的某些特案 减免税、,纳税人可自有关税法或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直接获得,不需办理有关 申请手续。除此之外的其他一些特案减税、免税和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必须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 查批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据以申请获得减免税的理由必须是真实的。虚构事实, 骗取减免税的,不仅要被取消享受减免税款,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减 免税申请未经批准之前,纳税人应照常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果减免税申请得以批准,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还应照常办理纳税申 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表。减免税期届满,纳税人就应恢 复履行纳税义务。此外,当纳税人享受减税、免各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 向税务机关报告,以便税务机关酌情决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减税、免税;对不报告 的,税务机关核实后有权追回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的税款。 (h99050203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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