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中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问:我市在房改过程中,出现某些单位
重复集资建房,部分职工两次以优惠价格购买住房的现象,造成不好的影响。对
此市政府明确规定,全市所有干部职工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之后,这些
单位将第二次集资建房改为商品房出售。于是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
问题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将集资建房改为商品房出售,建房单
位应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另一种则认为城乡个人购房应享受零税率,
建房单位不应补缴税款。
答:有关住房制度改革中的税收政策问题,财综字(1992)第106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作了具体解释。
《通知》第四条规定:“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住房
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向个人出售,其个人出资部分;房
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
零税率,给予照顾。对单位向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
建成的住房,实行出租或出售等经营的部分,均按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房产经营公司向单位出售的职工住房,按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
《通知》第五条规定:“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
合作建房等方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
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通知》第六条规定:“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
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
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通知》第七条规定:“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标准价第一次购
买公有住房,可以免交契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免税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通知》第四
条有关规定,你市实行房改后,如果这些单位将改建的商品房全部以住宅房向个
人出售,那么在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适用零税率;如果这些单位将
住房部分出售给个人用于住房,部分出售给其他单位用于职工住房,则个人购房
部分适用零税率,其余部分则应按5%的税率计算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另外,单位集资建房,如果向个人出售,则集资款中的个人出资部分,在计征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适用零税率;集资款中的单位出资部分,按5%的税
率征收税款。
祁门县税务师事务所的同志,从你们来信提到某行政事业单位将住宅出售给
本单位职工,职工持有100%房产权的情况,推断该单位是以成本价向职工出
售住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
事业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应当征收营业税。该单位的行为属“销售不动产”中的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向职工出售
住房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个人收取的手续费、基
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h99050202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