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设机构须在当地缴税
录入时间:1999-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99信息】 某公司跨地区到通道县设立木材收购点
(即办事处),在当地从事木材的收购并直接将货物通过火车发送到客户手中,
但以总公司统一核算纳税为由,从未向该县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近日,该县国税
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了解实际情况,对该公司收购点作出了补税5.6万元
的决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证、就地缴纳税款。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企业跨地区设立的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办事处、中转
仓库,凡将货物移送到办事处、中转仓库,然后由办事处、中转仓库将货物销售
或者移送给客户的,总的原则是就地征收增值税。具体征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办事处、中转仓库可凭其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
请认定表的影印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
定缴纳增值税。
2、对只核算收入、库存商品,不核算进项税额等实行简易核算的办事处、
中转仓库,经国税机关审批,在办事处、中转仓库所在地可按销售收入的1%预
征率征收增值税,回总机构结算。 (b99051000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