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二十一项权利
录入时间:1999-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99信息】 为了让纳税人更好的了解法律赋予自己
的权利,本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按照涉税事项发生的时间顺序将纳税人权利一一
列出,具体如下:
1、有权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
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征管法》第七条)
2、有权委托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
务事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税务代理试行
办法》第五条) 3、有权办理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征管法》第九条。)
4、有权不设帐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
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帐簿。”(《征管法》第十二
条。)
5、有权领购发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的
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八条。)
6、有权自印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
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征管法》第三条。)
7、有权邮寄申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征
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8、有权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征
管法》第十七条。)
9、有权依法纳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
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
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征管法》第三条)
10、有权限期改正。”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
备查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无
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
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六
条)。
11、有权延期缴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
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征
管法》第二十条。)
12、有权申请减税、免税。“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
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但是……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征管法》第二十一条。)
13、有权取得完税凭证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
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14,有权要求退还超缴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
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一贩,可以向税
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一应立即退还。”(《征管法》第三十条。)
15、有权要求不加收滞纳金。“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
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16、有权拒绝随意抽调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
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职权时,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
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
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征
管法》第五十七条)
17、有权拒绝无证检查。“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
证,无税务检查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征
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18、有权拒绝无据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
处以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当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19、有权要求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事例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20、有权申请复议及起诉。“纳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
在纳税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对税务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
税务机关采以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
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
可直接在接到处罚通知、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十二条。)
21、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权利”。“使纳税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征管法》第二十六条。) (b99051000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