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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副本当正本请贴花

录入时间:1999-05-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7/99信息】 日前,我们在对某外商企业进行税收检 查时发现,该企业签订了1亿多元的建筑承包合同,其合同正本已贴印花放在香 港总公司,其驻广东省汕头市分公司用合同副本在汕头工地现场作为正本使用, 但其副本未按规定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 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 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 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由此可见,合同正本缴纳印花税后,其副本是否 要贴印花,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税罚款处理。                          (a990506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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