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担联营风险的房产收入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5-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6/99信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稽查局在检查
中发现,某单位将自有房产以“承包”的名义交与他人经营,每年收取固定承包
金30万元。该单位将此项收入列为“联合经营”收入,未缴纳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
993]368号文件规定:”对于房产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
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此行为属房屋出租
行为,应将收入列入房屋租赁收入。郑州市地税稽查局对此作出如下处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缴纳
房产税3.6万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1.5万元。
在此提醒纳税人,应严格区分“联营”与“租赁”的概念,并按税法有关规
定纳税。 (a990505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