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金占用费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05-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6/99信息】 湖北省五峰地税稽查局在开展税收专项
检查中发现,仁坪财政所给某乡镇企业提供财政周转金10万元,并向企业收取
资金占用费2.58万元。稽查局对仁坪财政所补征了营业税,该所负责人对此
很不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
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
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地税稽查局绥仁坪财政所征收这笔税
款是有依据的。 (a990505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