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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收入和税款我们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1999-05-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5/99信息】 问:近日,我厂到临县一集贸市场销售 了一些产品。因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被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 %征税600元并处以200元罚款。请问,对这笔收入和税款,我们回厂后该 如何向当地税务机关结算?   答:根据冀国税流发[1998]15号文规定: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的纳税人,被经营活动地税机关按6%征税并处以罚款后,其在外实现的销售回 纳税人所在地不再重复申报,其被征收的税款也不得从当地应纳税额中扣减。同 时,如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地实现的销售货物的进项税额,应在机构 所在地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aa990414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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