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所得税有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9-05-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5/99信息】 最近,滦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某农村信
用社1998年度所得税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申报所得额为68542.
35元,按33%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税额为22618.98元。税务人
员当即告知该信用社,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在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可享受两档
照顾税率。
财税字[1998]29号文件《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
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合10万
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因此,该信用社所得税税
率应为27%,应纳所得税额为18506.43元,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41
12.55元应申请退库或抵减1999年应纳所得税。(aa990407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