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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准抵扣

录入时间:1999-05-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5/99信息】 最近,磁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造纸 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纸箱,已按收购金额的10%扣除率, 计算了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稽查人员对此做出了不予抵扣的决定,并责成该纸厂 补缴了该部分税款,而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及领导对此感到不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2号文《关于运输费用和 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 企业,应是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该纸厂不属于文件规定的, 准予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企业范围。因此,国税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做出的, 不予抵扣的决定及补缴税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aa990407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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