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准抵扣
录入时间:1999-05-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5/99信息】 最近,磁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造纸
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纸箱,已按收购金额的10%扣除率,
计算了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稽查人员对此做出了不予抵扣的决定,并责成该纸厂
补缴了该部分税款,而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及领导对此感到不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2号文《关于运输费用和
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
企业,应是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该纸厂不属于文件规定的,
准予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企业范围。因此,国税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做出的,
不予抵扣的决定及补缴税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aa990407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