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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缴款书遗失后仍可申请退税

录入时间:1999-05-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5/99信息】 近日,滦南某出口企业会计来到县国税 局税政股询问,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还能否办理退税。原来,该 单位向英国出口了一批服装,却不慎将取得的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遗 失,因此特来询问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11号《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 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 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 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 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 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 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可见,出口企业遗失出口 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也可办理退税。                         (aa990407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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