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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未决算在用房产应缴房产税

录入时间:1999-05-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4/99信息】 笔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新建的 办公楼已经全部启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办理竣工结算,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该 办公楼仍为“在建工程”科目,还未结转“固定资产”科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 所以不能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7]财税地字第008号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 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 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该公司虽未办理办公楼的竣工 决算,但已经使用,应该缴纳房产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 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该公司没有房产原值,可参照同类房屋确 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待结转“固定资产”后,按账簿记载原值征税。                            (a990504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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