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未决算在用房产应缴房产税
录入时间:1999-05-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4/99信息】 笔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新建的
办公楼已经全部启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办理竣工结算,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该
办公楼仍为“在建工程”科目,还未结转“固定资产”科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
所以不能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7]财税地字第008号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
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
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该公司虽未办理办公楼的竣工
决算,但已经使用,应该缴纳房产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
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该公司没有房产原值,可参照同类房屋确
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待结转“固定资产”后,按账簿记载原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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