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有几种
录入时间:1999-05-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5/99信息】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
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
者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罚和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
为罚。具体如下:
对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
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
7条和实施细则第61、62、65条的规定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
书,逾期不改正的,就要被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受到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如有上述两种以上行为的,税务机关可
以分别处罚。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38条和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
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如有上述两种以上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分别处罚。
3、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
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9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处罚
1、《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
产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发票、开具发票、取得发票、保管发票、接受税务机关
检查的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如有上述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纳税人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
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
3、《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纳税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
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封查、
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4、《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偷税的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帐薄、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
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
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不满1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对逃税的处罚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
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的行为。对逃税行为,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依
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1条的规定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
的罚款。
对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
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坚决打
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规定:企业骗取
出口退税,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出口退税,外经贸部门撤消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对拖欠和拒缴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
罚款。
对抗税的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
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
5倍以下的罚款。 (aa990407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