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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卡不能代替发票

录入时间:1999-05-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4/99信息】 日前,河南省民权县国税局在发票检查 中,发现某家电公司对外零售商品不开具发票,仅开具一张信誉卡,上面注明商 品名称和规格,并承诺可以凭卡退换、包修。该局按有关规定对其罚款8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 具发票。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a990504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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