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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减免也应进行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1999-05-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4/99信息】 最近,河南省一位纳税人向《纳税人周 刊》反映:“我单位是一家以养猪、养鸡为主的综合性农牧公司。1996年, 我们修建了一些养鸡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 单位修建养鸡场等工程属免税范围。我们在一本杂志上看到,法定免税项目可以 不申报纳税,因此,我单位一直未到税务局申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最近,税务局到我单位查账,说即使免税也应申报,并要对我们进行罚款。对此 我们难以理解。难道法律规定的免税项目也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吗?”   近日,记者就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是否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的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靳万军,他对此作了肯定的答复。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 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税法为纳 税人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只要是纳税人,就必须履行该项义务,即使在纳税人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时也不能例外。为保障该项法定义务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便规定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所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即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被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   那么,纳税人享受法定减税、免税待遇时应当履行哪些手续呢?一般地说, 法定减税、免税,是税法的一项重要构成要素,是税法就特定税收事项为符合特 定条件的纳税人规定的一项权利。所以,纳税人在享受该项权利时,必须符合税 法规定的特定条件,不能满足该特定条件的,当然就不能享受这种权利,显而易 见,纳税人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能由纳税人自己说了算,而必须由税法规定的 特定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批准。这个特定机关就是税 务机关。对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 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办理申请减税、免税的4个要点:(1)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即纳税人享受的该 项权利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2)纳税人享受该项权利时,必须 提出书面申请,而不是口头申请;(3)纳税人享受该项权利时,必须经法定的 审查批准机关履行审批程序;(4)纳税人是否享受该项权利,由纳税人自行选 择,可以行使该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简单地说,纳税人享受法定的减 税、免税待遇,一是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查批准。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减税、免税 的税务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证法定的减税、免税待遇真正为符合特定条件的 纳税人所享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 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关于减免税的管理”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至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以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则由各单行 税种税法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 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丑日、十日或者十 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 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所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 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 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显然, 税种不同,有关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也就不同。   对“河南省一纳税人”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提出的问题,靳万军认为,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直接用于畜禽繁育 的固定资产投资,适用1%的税率,应按税率0%依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需特别说明的是,税率为0%和免税不是同一概念,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不属于免税项目。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其进行 纳税申报,并依法处以罚款是正确的。        (a99050300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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