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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1999-05-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4/99信息】 我单位是经营钢材企业,去年10月份 与外地某一企业订立1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款2个月付清,每月支付总额的 50%,否则按照销售额的2‰付给销货方违约金。   而购货方未按购销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按约定从购货方收取违约金1万 元,请问,从购货方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 价外费用,因此,你单位从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并入销售款计征增值税。                          (a990503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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