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师对校外人员进行培训所得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问:我是一名高校的音乐教师,今年8
月利用假期在家对校外人员进行钢琴培训,全月共取得6280元收入。能否解
答这笔收入应否缴税,怎样计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对校外人员进行钢琴
培训,是非学历教育,不属免税范围,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计算缴交营业税
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你的钢
琴培训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交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一)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培训收入额×税率
=6280×3%=188.4(元)
应纳城建税=应纳营业税额×税率=188.4×7%=13.19(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额×费率=188.4×3%=5.6(元)
(二)应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钢琴培训取得的6280元收属“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按
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
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①应纳税所得额
=(6280-188.4-13.19-5.65)×(1-20%)=48
58.21(元)②应纳个人所得税=4858.21×20%=971.64
(元)
(三)你8月取得6280元培训收入应交税费合计为:188.4+13.
19+5.65+971.64=1178.88(元)
请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ae99042302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