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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损赠支出或者收入怎样处理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 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和经民政部门 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等公益事 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 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扣 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能扣除。   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计征所得税。                          (ae990423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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