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清了税款有时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录入时间:1999-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99信息】 问:我是一商业企业的经理,多年来我
企业一直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但在去年12月份,当地国税局稽查分局查出我
企业97年因计算错误少缴了4856元税款,为此就作出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期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交纳,《税务处理决定书》于12月10日送达我企业签收,12月30日,我
企业一并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当日向国税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结果国
税局不予复议,对此,我感到不解,税款都已经缴清了,为何税务机关还拒绝复
议?
答:对于你咨询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你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所
以税务机关才拒绝你的复议。
因为对于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56条第1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
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这里的“争议”指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
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时,必须先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
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据此,可以看出,你
企业虽然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但并不是按照规定,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缴纳(即应于12月25日前缴纳),而是延至12月30日才
缴纳,已属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不予行政复议。关于
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1997]125号文件解释得很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
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的义务)
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事人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
纳税义务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因此,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
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而是过期后才缴清税
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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