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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手续费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99信息】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地税局,对 某保险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手续费支出51.7万元,检查人员告诉财会 人员,这部分手续费支出要代扣代缴应缴税款,该公司对个人取得手续费要纳税 不理解。   根据《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雇员为本 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收入, 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 得,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 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 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 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a990421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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