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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陈述和申辩权

录入时间:1999-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99信息】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一企业接到税务机 关发出的处罚决定通知,在此之前,税务机关已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告知了该企业,但该企业没有到税务机关申辩。该企业负责人事后听说如果 申辩本可以减轻处罚的,非常懊悔,说:“都怪我们不懂行政处罚法,不经意间 放弃了应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真是一个教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 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 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串辩。目前,江苏省南京市各级地税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 罚之前,都设立了处罚告知程序。对此,许多纳税人都给予积极评价。但从实际 执行情况看,许多纳税人还不懂得运用自已手中的陈述和申辩权,随意放弃陈述、 声辩机会的纳税人也不在少数,造成本应得到保护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                          (a990421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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