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销售须经税务机关验审转注
录入时间:1999-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99信息】 陈某下岗后办起了酱油坊。1998年
11月6日到河北省平泉县去销售酱油、醋,走之前已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国税局申请开具了到平泉县经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理证明》。当日,陈某整车的酱油、醋仅售了10桶,于是便决定到平泉县相邻
的辽宁省凌源市销售,结果被辽宁省凌源市国税局稽查人员查补税款176.8
3元,罚款200元。这是因为陈某未向平泉县国税局办理验审转注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
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
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
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如此看来税务机关对陈某作出的补税罚款处理是
有法律依据。 (a99041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