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如何进行当期进行税额的处理?

录入时间:1999-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99信息】 问:某企业生产和经营免税货物,现已 恢复征税,请问,应如何进行当期进项税额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6]155号)文件规定:“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 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因此,该企业生产和经营免税货物, 恢复征税后,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a990419003041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