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如何进行当期进行税额的处理?
录入时间:1999-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99信息】 问:某企业生产和经营免税货物,现已
恢复征税,请问,应如何进行当期进项税额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6]155号)文件规定:“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
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因此,该企业生产和经营免税货物,
恢复征税后,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a99041900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