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是否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录入时间:1999-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99信息】 问:我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用临街土地
与台商独资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我公司按双方协议分得十三间店铺。当
地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将土地计入投资总额,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根据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土地使用权属无形资产,不构成固定资产总额,请问用土地投资是否征收固定资
产调节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
单位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部分按规定不征收投资方向税;
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地)按规定应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因此,你单位用土地投资合作建房,其投资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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