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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投资是否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录入时间:1999-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99信息】  问:我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用临街土地 与台商独资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我公司按双方协议分得十三间店铺。当 地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将土地计入投资总额,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根据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土地使用权属无形资产,不构成固定资产总额,请问用土地投资是否征收固定资 产调节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 单位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部分按规定不征收投资方向税; 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地)按规定应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因此,你单位用土地投资合作建房,其投资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a99041900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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