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99信息】 问:我企业与县外某公司订有代购货物合
同,合同上确定代购货物的资金由我企业垫支,代购任务完成后,将收购全额与
应计代购手续费一并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划款,请问,代购货物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变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
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出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
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你企业未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如代购资金系由你企业代垫,因此,你企
业应作购、销账务处理,应按委托方支付给你单位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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