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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账岂能换汤不换药

录入时间:1999-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99信息】 1997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颁布施行前,对个体工商户 的税款征收,各地基本上采用了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定期定额这个管理个体工 商户的不是办法的办法虽然简便易行、便于征收,但是由于缺乏科学性、规范性, 常常使纳税定额定得不尽合理,不尽平衡。这不仅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也给税收的征收管理造成了很大的漏洞。   《办法》颁布后,从1997年4月1日起,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逐 步实行了建账建制的征收方法。《办法》的颁布终于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重新走 上了规范化的轨道。然而时至今日,个别地方的建账工作却如同走过场。无论是 建账伊始个体工商户自己建账、记账,还是目前的由个体工商户委托税务机关认 可的机构代为建账、记账,个体工商户都依然按照建账前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纳 税,只不过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按原来的纳税定额推算出销售额,填制申报表, 走走纳税申报的形式而已。于是,在不少地方出现了一个“新生事物”——建账 定额户。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穿上新鞋,又走回到过去“定额”的老路上来。   笔者最近对黑龙江省某县进行调查发现,该县国税机关掌握的个体工商户为 3500户左右,到目前为止建账户仅有百余户,占个体工商总户数的2.8%。 这百余家个体工商户,虽然已经建账管理,至今却仍然按照原纳税定额申报纳税。   何以会产生“建账定额户”呢?究其原因,首先在于纳税人积累了长期经营 的“经验”,摸准了税务管理方面的“脉搏”。他们总能想方设法地不让其应登 记账簿上的销售额超过按纳税定额推算回来的销售额。去年笔者参加清理“漏征 漏管户”,就发现己建账的小食品批发行业,户户按其账面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 额,总是与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八九不离十”,从没有高于过原纳税定额 的。这种情况只有一户例外,这户账面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额月月高于纳税定额, 有的月份竟高出一倍之多,但却依然按照原定额申报纳税。对于这种例外情况, 笔者仔细打听,原来此户主人是刚从农村到城镇,仅经营半年多的一对夫妻。这 种例外情况的出现,既有开业初期夫妻胆小怕事,尚能遵纪守法的心理因素,也 有他们尚无“经验”,还不懂得在凭证和账面上做手脚的因素。这充分反映了税 务机关的建账管理尚未完全到位,出现“建账定额户”的另一方面的原因也正在 于此.即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不到位,尚未找到加强建账管理工作的科学方法和有 效途径。   俗话说得好,凡是做买卖的心里都装着一个“小九九”。而这个“小九九” 正是个体工商户私自计算盈亏、不愿意更不敢向税务机关和税收人员拿出来的依 法计税的凭证。为使纳税人心里的“小九九”公开化、法治化,税务机关对个体 工商户日常销售情况也应做到心中有数。   其实,据笔者了解,许多批发行业、每当业主进货时,都要详细登记购货的 名称、数量和金额,以此作为赊销或收款的凭证。这类凭证既然在个体工商户中 已经公开或半公开地使用了,那么税务机关为什么不能把这个有利于加强税收征 管的凭证,规范化、并纳入依法治税的轨道呢?   《办法》自颁布施行至今己有整整两年的时间了。《办法》中虽然规定了“ 建账初期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但目前显 然已不可是初期,因此个体建账户再也不该按照原纳税定额申报纳税了,再不能 让原纳税定额左右销售额、进而左右建账管理工作了。如果这类现象再继续发展 下去,犹如穿上新鞋仍走老路一样,必然会使个体建账管理工作再次流产。                          (a990419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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