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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涉税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1999-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99信息】 企业在投资转出资产或其他情形下进行 资产评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涉及到相关税务处理问题。现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说明如 下:   所得税   根据规定,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后,应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 此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选择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 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 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 的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10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经批准确定, 不得更改。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因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引起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变化的情形,均须进行纳税调整。   增值税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 位或个体经营者,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和个 体经营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 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 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口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 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 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 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在投资转出资产时,如资产评估发生增值,属于视同销售且售价 高于原值的情形,应依法按6%的征收卒缴纳增值税。 (g9904150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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