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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抵贷资产勿忘纳税

录入时间:1999-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99信息】 最近,山东省沾化县国税局在对金融部 门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一金融单位有几笔出售抵贷资产业务。其抵贷资产,或 按放贷之初与企业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协议取得,或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 金融部门取得抵贷资产所有权后,按市场价格销售,以销售收入划转企业所欠贷 款,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单位负责人认为,这一业务只是为了按期归 贷,不同于其他正常商事经营活动,所以不应该纳税。这一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可见,该金融单位已按照合法程序所有权取得了企业抵贷资产,再做销售时, 就已成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在出售抵贷资产时,应依法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 值税。                      (a99041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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