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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征管法》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99信息】 近日,由于有些纳税人未按期限纳税, 被税务机关加收了滞纳金,所以常有纳税人咨询:如何计算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下管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 照法津、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 或者解缴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 困难,依照上述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 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 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具体计算滞纳金的公式是:滞纳金=滞纳税款的数额×税款滞纳所持续的日 数×2‰。                    (a990416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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