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货赠送的物品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99信息】 近日,某县国税机关在对某生产复读机
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采取促销手段销售复读机,每销售一只复读
机,随机赠送书包一只。但该企业在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随机赠送的书包并
未作销售处理,企业办税人员认为,书包是随机赠送的,未取得销售收入,不应
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随机赠送的书包
应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了补缴税款及罚款处
理。 (a990415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