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1999-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99信息】 某厂是河南省新郑市经济发展支柱企业,
1997年为扩大生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土地建新厂区,在建设过程中因资
金等方面原因,新建厂区仅部分建设项目投产,剩下部分成为闲置土地,我厂仅
对新厂建设项目投产部分占用的土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部,对闲置土地未作纳
税申报。日前,新郑市地税局对我厂闲置土地要求补缴土地使用税。请问闲置土
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
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
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
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
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
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因此,
你单位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就征用土地的全部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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