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捐赠部分怎样纳税
录入时间:1999-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99信息】 问:我是一名个体户,去年抗洪救灾时,
我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了1万元人民币。我想问一下,这笔捐赠还得交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个
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应从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明确,上述捐赠是指个
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
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赢利性的公益组织和国家
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
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税所得额
中扣除。
所以,你通过民政局捐赠的1万元人民币,如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可以在税前扣除。 (r99041400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