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减免税期间要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1999-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99信息】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大厂分局对
辖区某减免税企业进行了日常稽查,从其减免税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上看,
均符合规定要求。但该企业在减免税期间进行所得税预、汇算申报时、均未及时
作纳税调整,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的2万元,年末“应付工资”贷方科目尚结余的
2.6万元,在成本中列支的0.2万元的税收滞纳金罚款,以及在支付房屋租
金11万元时,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受到了税务机关的补税、罚款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7]191号第一点第(二)款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
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作罚
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
处理。因此,提醒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单位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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