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不以评估价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
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兼并了某机械厂。兼并后,企
业按照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造成多提折旧60万元,税务稽查人员指出
不能以评估价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
发[1998]9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资产计价的税
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
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
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
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
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税务人员要求该厂将多提折旧60万元冲减成
本。 (a99041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