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物救灾的货物仍需纳税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最近,浙江省衢县国税稽查局对某塑料
编织袋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1998年8月份17号记账凭证中有“借:
营业外支出,贷:产成品”这样一笔会计分录。经查证,原来是该厂在去年长江
流域发生洪灾时,主动向湖北灾区捐赠了10万只塑料编织袋,厂会计便以每只
0.41元的成本价计算并作了以上会计分录。稽查局按照该厂当月同一规格的
塑料编织袋的销售平均价格(每只0.48元)计算,对该厂作出了补缴增值税
8160元的处理决定,但该公司表示不能接受,提出异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该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还规定:纳税人有本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
售额者,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据此,不管你向亲
戚朋友还是向灾区,也不管你向个人还是向单位无偿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都应视同销售货物并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如实
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厂主动向灾区捐赠货物的精神应当表扬,稽查局对该厂作出
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a99041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