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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消费税产品不减免税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为民政福利企 业,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按现行政策其享受己纳增 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最近他们新上了生产保健酒的项目,在申请退税时, 税务机关拒绝办理其全额退还增值税款要求。   财政部[1994]财税字003号文规定: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 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 1994]155号文又规定了5项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项目,其 中第二条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 征后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由此看来,同样是民政福利企业,如果生产的产品不同,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也不同。上述企业,由于生产应纳消费税的保健酒,故保健酒所含增值税不能享 受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申请的退税额应是已缴纳增值税额扣除保健酒所含部分 后的余额,企业应进行调整后再行申请退税。     (a990412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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