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消费税产品不减免税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为民政福利企
业,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按现行政策其享受己纳增
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最近他们新上了生产保健酒的项目,在申请退税时,
税务机关拒绝办理其全额退还增值税款要求。
财政部[1994]财税字003号文规定: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
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
1994]155号文又规定了5项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项目,其
中第二条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
征后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由此看来,同样是民政福利企业,如果生产的产品不同,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也不同。上述企业,由于生产应纳消费税的保健酒,故保健酒所含增值税不能享
受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申请的退税额应是已缴纳增值税额扣除保健酒所含部分
后的余额,企业应进行调整后再行申请退税。 (a9904120020311)